(2015)合民一终字第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伟、周芳与合肥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伟,周芳,合肥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2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委托代理人:黄新伟,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芳。委托代理人:黄新伟,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习友路与香樟大道交口圣联香御公馆20#楼608室,组织机构代码56638128-7。法定代表人:陈光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乐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超。上诉人周伟、周芳因与被上诉人合肥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伟、周芳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伟、周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伟、周芳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周伟、周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