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高民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潘红梅与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梅,朱一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000号原告潘红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江苏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一。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红梅与被告朱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红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