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潘红梅与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梅,朱一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000号原告潘红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江苏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一。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红梅与被告朱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红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