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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曾建华、余建朋申请执行福建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华,余建朋,福建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曾建华,男。申请执行人余建朋,男。被执行人福建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岩程,董事长。曾建华、余建朋申请执行福建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建华、余建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21.68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及财产在建瓯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建瓯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代理审判员  韩广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倩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