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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白峰伟申请执行董景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峰伟,董景龙,韩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白峰伟,男,生于1976年4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韩城办西街村4组。被执行人董景龙,男,生于1982年4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郭连镇教办室家属院。被执行人韩艳青,女,生于1986年7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郭连镇教办室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峰伟申请执行董景龙、韩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景龙、韩艳青的存款120000元(含利息、执行费、诉讼费)或扣留、提取其120000元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志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