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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02重庆市喜多雷科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本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喜多雷科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本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81号原告重庆市喜多雷科电气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北碚区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581XXXXX-4。法定代表人钟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东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本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279XXXXX。法定代表人谢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保���被告名下价值2761008.15元的财产,并已由重庆雷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784XXXXX-6)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本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61008.15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担保人重庆雷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61008.1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明升二〇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秋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