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朋与李华伟、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朋,李华伟,刘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363号原告赵朋,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卢宗一,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伟,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晓玲,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朋与被告李华伟、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其他可供送达的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缴),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玉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卓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