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20号原告陈某甲,又名陈小二,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玉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增云,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又名陈慧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侯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