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观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学庆与周典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庆,周典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观民初字第12号原告:周学庆,农民。被告:周典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庆诉被告周典庆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石 军代理审判员 曲日东人民陪审员 李成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