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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白万勇与重庆市万盛区均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万勇,重庆市万盛区均田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799号原告白万勇,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万盛区均田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青年镇均田村板栗湾,注册号:500110100000998。法定代表人杨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万勇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均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万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白万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万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