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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妹妹与被申请人林水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妹妹,林水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李妹妹,女,汉族,1951年10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林水娣,女,汉族,1940年7月29日出生。申请人李妹妹因与被申请人林水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水娣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坐落于沙县府西路29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妹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水娣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妹妹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