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韦壁醒与韦世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壁醒,韦世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韦壁醒。被执行人韦世留。申请执行人韦壁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于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及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