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平、王小凤等与李昌惠、吴章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昌惠,徐平,王小凤,王馨悦,吴章富,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武夷街道办事处,武夷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昌惠,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电焊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平,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凤(系徐平长女),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馨悦(系徐平次女),女,200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徐平,女,农民,系王小凤、王馨悦之母亲。原审被告吴章富,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武夷街道办事处。代表人王乐,武夷街道办事处主任。原审被告武夷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王继文。上诉人李昌惠与被上诉人徐平、王小凤、王馨悦,原审被告吴章富、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武夷街道办事处、武夷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昌惠与被上诉人徐平、王小凤、王馨悦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昌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昌惠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6.5元,由上诉人李昌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进茂代理审判员 苏 琦代理审判员 潘柳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