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开琼与陈国蕉、申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62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马开琼。委托代理人万航,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蕉。被告申承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开琼诉被告陈国蕉、申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马开琼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开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开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5210元由原告马开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宇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