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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茅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传景与丁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景,丁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739号原告王传景,农民。被告丁德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景诉被告丁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景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传景负担。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