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商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宝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宝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孙建国,吴盛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078号原告:浙江宝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浦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白。被告: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盛奖。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峰。被告:吴峰。被告:孙建国。被告:吴盛奖。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天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孙建国、吴盛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宝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田梅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