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罗晓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罗晓彤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01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863-5。负责人王成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付兵,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罗晓彤,女,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罗晓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顺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志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