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徐超诉王慧娟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王慧娟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594号原告徐超,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太康县。委托代理人田玉松,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娟,女,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教师,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肖茜,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与被告王慧娟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国举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