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2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王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荣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五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荣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969号原告重庆市五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书院路24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4461-5。法定代表人段辉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大明,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清取,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高荣才,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五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荣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五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五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市五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纳)。审判员 邹雪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