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与温雪连、周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温雪连,周文杰,周月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金穗街26号。负责人施柏锐,该行行长。被告温雪连,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周文杰,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周月磊,男,195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诉被告温雪连、周文杰、周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己经还清了本案的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雪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