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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肖纳与被告伍耀进、李明、杨超英、许翔、湖南省伍耀进汽车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展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伍某某,李某,杨某某,许某,湖南省伍某某汽车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展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初字第02164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王柯,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许凤,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伍某某。被告李某。被告杨某某。被告许某。被告湖南省伍某某汽车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肖某与被告伍某某、李某、杨某某、许某、湖南省伍某某汽车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展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柯、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某某、李某、杨某某、湖南省伍某某汽车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5日,被告伍某某以东门店门面装修和购买机械设备急需资金为由,通过中介人常德盛大金禧金瑞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伍某某向原告贷款30万元,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借款月利率为2%,同时约定,被告需按月还本付息。同日原告还与被告李某、杨某某、许某、湖南省伍某某汽车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保证担保合同》。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李某、杨某某、许某、湖南省伍某某汽车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伍某某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则由贷款人住所地人展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告伍耀给付借款3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从2014年9月25日开始,被告伍某某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伍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展币30万元、利息8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律师费12000元,共计320000元;2、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诉称的事实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和借据各1份,拟证明被告伍某某以盛大金禧的名义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2、借款保证担保合同1份,拟证明本案四被告对于被告伍某某向原告肖某的借款提供担保责任的事实;3、被告伍某某的结婚证、企业营业执照、还款计划书各1份,拟证明被告伍某某向原告借款时提供的资产证明及还款计划;4、担保人李某的身份信息、房产信息和个人信用报告各1份,拟证明担保人李某的个人信息;5、担保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个人信用报告各1份,拟证明担保人杨某某的个人信息;6、担保人许某的身份信息1份,拟证明担保人许某的个人信息。被告许某辩称:我根本不知道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我并有给原告提供过担保,担保签名也并非我本人签名。被告许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伍某某、李某、杨某某、湖南省伍某某汽车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被告许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3、4、5没有提出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担保并非自己签名。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的证据材料1、3、4、5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中许某签名不具有真实性。根据采信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对无争议事实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的案件事实:2013年9月25日,通过中介人常德盛大金禧金瑞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伍某某向原告贷款30万元,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借款月利率为2%,同时约定,被告需按月还本付息。同日原告还与被告李某、杨某某、湖南省伍某某汽车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保证担保合同》。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李某、杨某某、湖南省伍某某汽车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伍某某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则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告伍某某给付借款3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另查明,被告许某在借款保证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许某本人签名。从2014年9月26日开始,被告伍某某逾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找几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至今未果,遂列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伍某某与原告肖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原告出具300000元的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伍某某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肖某的借款,故原告肖某要求被告伍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六的规定,借款人伍某某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出借人肖某有权要求其支付约定利息,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9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包括原、被告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所应承担的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担保合同中许某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故担保合同对许某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担保合同对其他担保人的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展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李某、杨某某、湖南省伍某某汽车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伍某某向原告肖某的借款上担保并签名,故被告李某、杨某某、湖南省伍某某汽车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伍某某向原告肖某借款应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伍某某、李某、杨某某、湖南省伍某某汽车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伍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并支付该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13年9月26日至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二、被告李某、杨某某、湖南省伍某某汽车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伍某某在本判决中的第一项债务向原告肖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展共和国展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100元,由被告伍某某、李某、杨某某、湖南省伍某某汽车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展法院。审 判 长  徐小棠审 判 员  丁孟礼人展陪审员龚治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