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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周作文与孔庆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作文,孔庆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373号原告:周作文,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汝城县,经常居住地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孔庆余,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经常居住地江门市蓬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08室之一。负责人:林宏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周作文诉被告孔庆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6月11日向原告周作文送达了开庭传票,明确告知其应于2015年7月10日9时到本院第七审判庭参加庭审活动,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周作文作为案件的主体和主要当事人,应当依法积极参加诉讼活动。原告无视民事诉讼秩序,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作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41800元减半收取4520900元,由原告周作文负担。审 判 长  陈强英人民陪审员  吴华英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丽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