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温县澎涛怀药有限公司与薛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县澎涛怀药有限公司,薛桂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澎涛怀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招贤乡东招贤村。法定代表人崔朋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和,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桂枝,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县澎涛怀药有限公司与薛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薛桂枝于2014年10月28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款200000元及利息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温民祥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温县澎涛怀药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县澎涛怀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薛桂枝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县澎涛怀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薛桂枝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温县彭涛怀药有限公司亦同意薛桂枝撤回原审起诉,因此,本院亦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温县澎涛怀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二、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祥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薛桂枝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薛桂枝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温县澎涛怀药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香审 判 员 田 亮代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文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