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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与俞红、郭冬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俞红,郭冬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99号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潘国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红,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冬妹,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红、郭冬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40元,由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