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才素珍、刘宝余与杜绍俭、张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素珍,刘宝余,杜绍俭,张秋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才素珍,女,1955年3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刘宝余,男,1953年3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银燕,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绍俭,女,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秋爽,女,1993年9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才素珍、刘宝余诉被告杜绍俭、张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杜绍俭、张秋爽的起诉,理由是原、被告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才素珍、刘宝余撤回对被告杜绍俭、张秋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3元,减半收取952元,邮寄费160元,合计1112元,由原告才素珍、刘宝余承担。审判员 李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