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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青岛辰通源物流有限公司与博宁福田智能通道设备(青岛)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726号原告青岛辰通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献华,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博宁福田智能通道设备(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继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怀禄,山东怀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朝霞,山东怀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辰通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宁福田智能通道设备(青岛)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辰通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5元,减半收取2752.5元,保全费1922元,合计4674.5元,均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彦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