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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391—2、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某龙与潘某军、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潘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391—2、19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新城居委会三里黄*****号,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住涡阳县闸北镇直街道675号被执行人:付某某女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涡阳县闸北镇直街道675号刘某某申请执行潘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分别于2015年1月29日、5月5日立案执行,该二案现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某某在中国银行涡阳向阳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潘某某的银行存款1460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童 真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