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获执字第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关于柳明峰、李修银申请执行刘正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明峰,李修银,刘正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527-1号申请人柳明峰,男,汉族,住封丘县。申请人李修银,男,汉族,住封丘县。被执行人刘正堂,男,汉族,住获嘉县。关于柳明峰、李修银申请执行刘正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4)获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贵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燎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