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五特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新疆爱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帕提古丽·牙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爱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帕提古丽·牙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五特字第50号申请人:新疆爱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艾合麦提托合提·如则巴柯,新疆爱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帕提古丽·牙生,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吐鲁番市。申请人新疆爱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497-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新疆爱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爱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其撤销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新疆爱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其撤销申请,双方均按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497-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新疆爱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己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新疆爱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00元退还申请人新疆爱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琼审判员 崔晓东代理审判员吾尔开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瞿 佩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