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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47号原告周某,男,1988年5月5日出生,住枣阳市鹿头镇何庄村六组28号。被告曾某,女,1989年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周某诉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某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长杨修海审判员黄中学审判员梅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张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