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泳与被告常锦萍、黄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泳,黄春华,常锦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2878号原告张泳,女,汉族,1976年7月17日生,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建伟,男,汉族,1958年11月3日生。被告黄春华,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生。被告常锦萍,女,汉族,1960年7月17日生。原告张泳与被告黄春华、常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春华、常锦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泳诉称,被告黄春华与原告系邻居加朋友关系,被告黄春华因经营急需用钱于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常锦萍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后,被告黄春华未能还款,被告常锦萍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另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黄春华、常锦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9日,被告黄春华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泳人民币100万元,还款期为365天一次性归还,此借款请汇入建行43×××40账号。在借条下方,被告黄春华在借款方一栏签字,被告常锦萍在连带责任担保方一栏签字。同日,原告将100万元借款打入被告黄春华的指定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春华未能还款,被告常锦萍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13年11月27日,被告黄春华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2012年元月19日所借张泳100万元整,现黄春华向张泳承诺在两年还清,如两年内不还清,向张泳支付银行存款利息。因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无果,且两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另查明,被告黄春华、常锦萍于2013年8月1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借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转账凭条、承诺书及原告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黄春华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黄春华收到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款,显属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春华归还借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春华与被告常锦萍在该笔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以上借款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黄春华所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常锦萍也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故该借款本息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黄春华虽在原告催要后也向原告承诺两年内还清,如不还清向原告张泳支付银行存款利息,因该承诺系之前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春华单方向原告承诺,且目前被告黄春华承诺期限也已近届满,其仍无还款表示,故原告向两被告主张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对于利息计算标准及起止时间,因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持原告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中,被告黄春华、常锦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与答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春华、常锦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泳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7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支付此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张 立 旺人民陪审员 马 国 明人民陪审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宇见习书记员 王 梦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