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晁喜发诉被告胡兴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喜发,胡兴飞,栾盟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晁喜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洪峰,男,汉族。被告胡兴飞,男,汉族。被告栾盟盟,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素杰,该公司员工。原告晁喜发诉被告胡兴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喜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晁喜发负担。审 判 长 冯志刚审 判 员 王婵微人民陪审员 祁利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宗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