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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445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1937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向德全,重庆市江津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某乙,女,汉族,19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 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