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委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潘峰与孙甲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峰,孙甲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委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潘峰,居民。被执行人孙甲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仲良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拟稿:李其华事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高法执委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潘峰,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同和办事处王家沙戈庄村231号,身份证号码:370283198005250634。被执行人孙甲雷,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高密市夏庄镇孙家口村255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750510257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田作坤审判员付深平审判员李其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曹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