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小波与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科技产业园南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波,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科技产业园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胡小波。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孙鹏飞,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市东环二路10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被告中城建科技产业园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厦1211室。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波诉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科技产业园南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小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胡小波负担。审 判 长 陈 冲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袁思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