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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曾裕海与张宝军、代克敏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曾裕海被执行人张宝军被执行人代克敏曾裕海申请执行张宝军、代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裕海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宝军、代克敏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宝军、代克敏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曾裕海未受偿金额为97398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5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