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百永,朱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朱百永。被执行人朱俊磊。朱百永申请执行朱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百永于2015年0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832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俊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百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俊磊有可供执行的财��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112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朱俊磊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百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