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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利华与汤利华、巫开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利华,巫开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侯中鼎。被告:汤利华。被告:巫开益,。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利华、巫开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8.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吕秋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