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丁某1与石某1、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1,石某1,李某1,朱某1,吕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社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丁某1,男。被告石某1,男。被告李某1,女。委托代理人石某1。被告朱某1,男。被告吕某1,女。被告李某2,男。委托代理人石某1。原告丁某1与被告石某1、被告李某1、被告朱某1、被告吕某1、被告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某1于2015年6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石某1等人连带清偿借其现金20万元,并自2015年2月27日起,按月息1.8%支付原告利息至所借款项结清。经本院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2月27日,被告石某1、被告李某1向原告丁某1借现金20万元,被告朱某1、被告吕某1、被告李某2提供担保。后原被告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石某1、李某1、朱某1、吕某1、李某2于2015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连带清偿原告丁某1本金2万元及当月所欠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月息1.8%支付),共分10次至2016年4月底前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石某1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学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