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卢为友与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为友,郭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401号原告:卢为友,居民。被告:郭杰,居民。原告卢为友诉被告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为友以被告已给付油款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为友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为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为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