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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卢为友与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为友,郭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401号原告:卢为友,居民。被告:郭杰,居民。原告卢为友诉被告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为友以被告已给付油款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为友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为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为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