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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翰睿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翰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高尔华,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建强、林鑫娜,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翰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郑加华。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方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翰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湖德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251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标的数额计人182518.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57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