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古万富与唐洪川,罗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万富,唐洪川,罗天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749号原告:古万富,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唐洪川,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提供身份信息)被告:罗天容,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提供身份信息)原告古万富诉被告唐洪川、罗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古万富送达了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书面告知其于2015年7月10日之前预交本案诉讼费36320元;如果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古万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邓 磊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人民陪审员 邓世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