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华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张华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71号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瑾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华松,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5元,减半收取5317.5元,由原告河南���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申 阳代理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