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景林与曹金权、曹金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林,曹金权,曹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李景林,男,农民。被执行人曹金权,男,农民。被执行人曹金龙,男,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会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李景林与被执行人曹金权、曹金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金权、曹金龙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景林已领取执行款260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焕审 判 员 汪学思代理审判员 张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