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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张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621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官坝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8787-2。法定代表人黄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兴中,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被告张福,男,1982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艳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