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代林与襄阳市襄州区天合童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04号原告王代林。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天合童装厂。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林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天合童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代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天合童装厂享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办事处王营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州区国用B’(2013)第410111061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天合童装厂享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办事处王营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州区国用B’(2013)第410111061号或者扣留该宗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1000000元;二、查封案外人贾玥蕾所有并作为原告王代林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93号(襄樊中药材站)1幢4单元1层右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26.88平方米,房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102**号;三、查封案外人魏山童所有并作为原告王代林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10号泰跃·朝阳9幢1单元9层右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55.26平方米,房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49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家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