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6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盛仲禄与中国工商银行淄博临淄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仲禄,中国工商银行淄博临淄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656-2号原告:盛仲禄。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淄博临淄支行,地址:淄博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仲禄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淄博临淄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仲禄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仲禄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欣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