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月3日生。被告吴某,男,1983年8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