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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雁,史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98号原告:王雁,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单集林场后楼行政村王金寨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2231982********。被告:史丹丹,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史庙行政村前史自然村085,身份证号341223198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雁诉被告史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予缴纳。审 判 长  穆家运人民陪审员  马 军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