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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沛涛与李景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沛涛,李景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222号原告王沛涛。被告李景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沛涛与被告李景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沛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沛涛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沛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由原告王沛涛承担。审判员  王天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长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