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鹏与刘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刘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刘鹏,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刘飞,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星瀚集团大楼西侧。负责人常志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刘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对被告刘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琰